【VC/PE迎重大利好!国务院支持双创】
创投主体和模式
1.支持行业骨干企业、创业孵化器、产业(技术)创新中心、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创业投资。
2.培育合格个人投资者,壮大面向种子期、初创期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。
3.按照内外资一视同仁原则,放宽准入、简化管理,鼓励外资扩大创投规模。
4.有序发展投贷联动、投保联动、投债联动等新产品。
5.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创投引导基金。
1.发挥主板、创业板和地方性股权交易场所功能。
2.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机制。
3.规范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。
4.支持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等开展直接融资业务。
5.畅通创投的上市、股权转让、并购重组等退出渠道。
1.支持有需求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、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投企业和母基金。
2.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创投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。
加大政策扶持,对专注长期投资的创投企业在税收优惠、债券发行、政府项目对接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。
1.优化市场环境,各地区、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限制创投企业准入和发展的政策。
2. 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。
3.强化行业自律和信用约束,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。
4.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托管制度,规范创投企业募资行为,坚持适度、差异和统一功能监管,打击违法违规募集资金,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。
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还指出,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《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》部署,推进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,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进一步突破体制机制障碍,更大激发社会创造活力,有利于提升国家创新能力、促进经济迈向中高端。